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其具有以下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婚姻家庭中,有不少离婚夫妻都是在子女抚养上面产生的纠纷,由此就无法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而法官在......


·进出口代理中常见法律纠纷
      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在外商先开信用证或先......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


·股东虚假出资股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股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公司设立期间,股东出资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而有些股东为了个人利益,会虚假出资股权,导致其他发起人、股东......


·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签署软件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署软件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如今是互联网时代,一些电脑专业的人会开发些软件,然后通过找代理商的方式销售软件,获取回报。在双方洽谈好相关代理......


·法院不能判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不能判离婚的条件是什么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


·法院能否执行癌症病人
      患癌症不是免除执行的理由,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应当是无条件的。但身患癌症,法院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未......


·法律上对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年龄有限制吗?
      法律上对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年龄有限制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使用微信被骗算网络诈骗吗
      使用微信被骗算网络诈骗吗?微信是时下较为受欢迎的社交软件,因此也被一些网络骗子所盯上。一般人微信被网络诈骗之后,因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网络诈骗......


·债权债务明细表怎么填?
      债权债务明细表怎么填?债权债务明细表能有效的反应企事业单位在某一时期内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完整的反应相关信息是债权债务明细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