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权利的抗辩定义是什么?
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简单的理解就是,要约和承诺。你发出要约,我对你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达成合意,那么合同就成立了。但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如何协商双方履行的义务。
不仅如此,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仅牵涉到双方,有的还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那么这个时候履行合同义务就出现的先后的顺序,那如何认定谁先谁后呢?后履行者该怎样运用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你需要知道一个法律概念: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它们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我们会遇到什么样的抗辩权,会阻碍我们的权利实现。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 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 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
(4) 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 顺序履行抗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价款20万元的货物,货物在两个月后的15号交付,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到了交货日期乙公司,迟迟不能交付货物。那么此时,甲公司应当如何处理。(1)甲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要求乙按照约定支付货物。(2)因迟延履行,承担违约责任。(3)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旧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当在和同履行过程当中,当后履行义务人出现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是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出现此种情况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如何运用好抗辩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实际过程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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