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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概念对比
  
  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
  
  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特征对比
  
  连带责任
  
  1、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2、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
  
  1、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2、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三)案例比较
  
  我们来举两个案例分别来明确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
  
  案例1: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个是连带责任。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系。即丙,乙不论谁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和C不论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债务。
  
  案例2: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关系区别于连带关系就在于能对方能否被同一理由起进行诉。这里中介公司显然不知道乙的侵权行为所以无法与乙构成对甲的共同侵权。因此这里房产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有权力向乙追偿他所赔偿的部分。这里的乙既特征4中所提到的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四)大学生可能遇到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随着大学生越来越多的与社会进行直接接触,许多牵涉到大学生之间或大学生与外界之间的侵权案件越发增多,而其有很大一定比率的案件都牵涉到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下面笔者简单就一些常见事件进行分析
  
  1、同学之间借用物品的损坏
  
  大学生社会群体中比较活跃的一个群体,他们经常会选择团队出游,娱乐。因此难免会彼此借用诸如数码相机,mp3,自行车,等一物品。而一旦发生了损坏问题时出借者往往会弄不清楚借用者与损坏者之间谁应当负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Y的同学借他的相机去旅游,结果被Y的同学的朋友在争抢中失手给摔坏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Y往往不知道该向谁索赔,向自己同学则同学往往会推托不是自己亲手损坏应该找他同学,而找他同学因为并不是直接关系人并不熟悉难以开口或者寻找,于是陷入尴尬。其实这里究竟应该向谁索赔,跟去连带关系和不真正连带关系我们很容易做出判断,如果 Y的同学与他的朋友一同弄坏了相机,则他们属于连带关系,Y可以向任意一人索要全额赔偿,至于他们两个人之间如何分担则是他们内部问题不需要牵涉Y。如果 Y的同学并没有造成相机损坏的责任而只是他同学弄坏了相机,则Y的同学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他同样应该向Y赔偿,但是他朋友则应该是最终责任人,即Y的同学有权利再向其朋友追讨全部赔偿金。所以这里,不论基于哪种责任,Y都可以首先向其同学索要相机的赔偿
  
  2、商品之间的买卖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消费主力之一,在商品买卖当中也常常会遇到许多侵权案件。特别是在买卖手机,mp3,mp4等数码产品时,往往不知道商品出现问题后究竟应该向商家还是厂家追讨退款或者维修责任。因为在数码产品普及化的今天许多商家与厂家为了减少成本与维修资金往往将消费者踢来踢去,商家把责任推给厂家,厂家把责任推给商家。其实本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立场来看,任何商品出现了故障或者问题商家都应该首先承担责任,因为这里商家他所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应该首先接受消费者的合理要求,退款,维修,改换。然后再向最终责任人即厂家寻求相应责任的承担。
  
  所以今后我们在遇到商家将产品问题推脱给厂家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以这个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打工时的雇佣关系
  
  许多大学生现在在毕业前都会有打工的经历,但是许多学生因为缺少法律知识在打工时期遭受权益侵犯时无法正当维护自己权利。诸如在工作期间遭他人侵犯权益,雇主就会因自己不是当事人而拒绝向学生做出赔偿。这里显然是不对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雇主所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雇员受到第三人权益伤害时候,雇员有权利向侵权人或者雇主的任意一方提出索赔。雇主不得以非直接责任人的理由拒绝。雇主面对员工的合理索赔时应当给予合理赔偿,当然雇主也有权利向第三者即直接责任人追讨相应的赔偿。当人需要提醒我们广大大学生的是打工之前必须依法与雇主签订有效的劳动合约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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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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