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属于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充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二、缓刑考验期满后怎么办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第一种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第二种情形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再执行的必要了。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说明他没有真诚悔改,适用缓刑达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论其犯的新罪是何种,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撤销缓刑,在对其前罪后罪实行并罚的基础之上,将其关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想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6000万注册资本财务数据怎么处理?
      6000万注册资本财务数据怎么处理?根据最新企业注册的一般要求,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不需要实际出资,也不需要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了......


·国家赔偿由哪个部门赔
      国家赔偿由哪个部门赔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是应该经过法院的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后,行政行为或者刑事拘留等......


·羁押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羁押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刑拘和拘役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


·离婚财产不动产登记有几种情况,该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财产的分割,指的是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个人财产是不进行分割的。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不动产的分割是大多......


·目前能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目前能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有哪些?随着各类医疗机构的兴起,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和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多样。而且,作为一类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还会给......


·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公司怎么选?
      软件著作权登记其实并不是特别复杂的事,但对于初次接触的人来说可能还是会不知所措,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不知道要到什么地方办理,特别是现在的人......


·公民怎样立永不更改的遗嘱
      公民怎样立永不更改的遗嘱原则上任何方式立的遗嘱都可以更改。原则上任何方式立的遗嘱都可以更改。只是公证遗嘱作为最权威的遗嘱形式不可以随意进行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是......


·够不批捕的条件有什么?
      一、够不批捕的条件有什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异地买房的风险有哪些
      从前人们买房基本都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购买的,但现在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在异地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了,此时存在的风险也是比较多的。那到底异地......


·正当防卫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当发生不法行为的时候,我们有权利对自己安全以及财产进行维护,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叫做正当防卫。那么在我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这就涉及到本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