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月薪制加班双倍工资怎么算?

月薪制加班双倍工资怎么算?月薪制加班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加班费标准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对于月薪的加班工资,可以根据每月工资除以每月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出每天的工资基数标准,后期根据不同的节假日情况来进行计算和发放,对于法定节假日可以按照三倍工资发放,而对于周末也可以按照双倍的工资发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诽谤罪怎么处理,认定诽谤罪需要注意什么?
      诽谤是以传播不利用他人的谣言,对他人信誉造成损害,从而给自己带来利润的非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实施诽谤行为的,有个人,也有法人。一般来说,个......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什么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什么依照法律的规定,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


·未批捕取保一年到期后公安可撤案吗
      视情况而定。取保候审期满后,按照规范程序,办案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同时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如果......


·农村自建房离婚怎么分财产?
      一、农村自建房离婚怎么分财产?需要看该拆迁房在拆迁时是谁的,因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如果是婚前的个人财产,那取得房......


·怎样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
      怎样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一、怎样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了解两者的区别就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了,具体的区别如下:1、隐......


·当遇到非法集资应该去什么部门报警
      国家对非法集资是明令禁止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知法犯法。作为中国公民看到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有义务去制止并报警。那么,遇到非法集资应该去什么部门......


·单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裁员,并且进行裁员还需要在法律
      单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裁员,并且进行裁员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下操作,首先满足了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裁员,这其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用人单位裁员的......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一、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人可以不需要吗
      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人可以不需要吗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并不必然需要见证人,只要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


·一、醉驾被通知去检察院可以请律师吗?
      一、醉驾被通知去检察院可以请律师吗?可以,《刑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代理......


·房屋第三方转租合同怎么写 一、房屋第三方转租合同怎么写?
      房屋第三方转租合同怎么写一、房屋第三方转租合同怎么写?转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转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