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房产证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么?

房产证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么情况
  
  一、房产证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么情况
  
  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大致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购买的是新开发的商品房,出现这种情况,那只能说明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交纳出让金的时候,只交纳了20年的出让金,所以只获得了20年的土地使用权;
  
  (二)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就说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土地出让金怎么计算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得低于差额的35%。
  
  3、原批准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
  
  4、改变用途后出让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让年期核算,出让时间起点为第一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工业用地不补交出让金。
  
  土地使用年限是根据土地的类型以及土地的面积计算的。一般居住类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最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使用土地每年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照季度缴纳,一年缴纳四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患病期辞退员工应该怎样赔偿
      患病期辞退员工应该怎样赔偿一、患病期辞退员工应该怎样赔偿用人单位辞退医疗期不能工作的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作经济补偿金,满......


·女方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女方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样解雇员工,需要赔偿吗?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样解雇员工,需要赔偿吗?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雇是需要赔偿的,按照法律要求赔偿即可;但如公司有证据......


·婚后生病另一方能提出离婚吗
      一、如果一方婚后生病另一方能否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阜阳的义务,尤其是一方在患病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前提下,对方如果离婚,你们可以不同......


·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需时多久?
      劳动合同只要不是第三次鉴定,签订合同的期限都是有限制的,在期限届满之前,可以选择续签,或者是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需时多久?对......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是什么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是什么人一出生很多东西都已经替你做好了决定,任何关系也在社会的促成下让你无法选择。人的一生会面对不同的人,会有陌生人、......


·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有哪些
      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有哪些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


·适用无期徒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罚主刑当中,除了死刑之外,最严重的就是被判无期徒刑了。当然,法官在对犯罪分子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时,也是要按照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进行的。......


·缴纳税金
      缴纳税金购买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并不只是建筑面积与单位面积售价的乘积,还需要交纳一些国家规定的税费。国家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面......


·如果构成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构成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劳动法员工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员工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辞职拖欠的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