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哪个责任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哪个责任 一、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侵犯商标权,未构成犯罪的,可以采取以下民事处罚措施: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是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它往往和其他民事责任合并使用。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后果是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使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不利影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可以减少商标权人的损失,尽快恢复商标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位置。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要求侵权人承担此类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就是所谓的“法定赔偿额”制度,有助于人民法院迅速结案,防止久拖不结,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标准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3、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单位的刑事处罚包括罚金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企业中直接决定、策划和主办假冒商标的人员。由于我国经济政策的放宽,假冒商标的行为人已不局限于企业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此罪。在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注意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明知”作为构成要件,而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综上,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刑事、民事和行政,只是在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下,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逐渐完善法律制度,以强大的国家法律体系保障知识产权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常的运转。可以说,只有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的方式行驶知识产权,才能从中获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各个方面的制裁。更多知识请登录网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该如何认定?
      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案的认定,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方式正式开始。那么,虚假诉讼罪是什么?虚假诉讼罪该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下......


·湖北高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做了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我们在某一单位或者企业任职的时候,都会与之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这时就会产生一种关系叫做双方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劳动者......


·借汽车给他人出事故要怎么办
      借汽车给他人出事故要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处于人情,在他人向其借用车辆时往往会不假思索地就把自己的汽车出借。不过,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


·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吗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


·败诉医疗过错律师费由谁出,哪些情况由败诉方出?
      败诉医疗过错律师费由谁出,哪些情况由败诉方出?一、败诉医疗过错律师费由谁出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


·女职工从怀孕开始一直到生产结束,这段期间就属于孕期。在孕期女
      女职工从怀孕开始一直到生产结束,这段期间就属于孕期。在孕期女职工是很脆弱的,为了让其安心生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其相应的待遇。那通常情......


·甘肃西和县打个离婚官司要多少钱?
      甘肃西和县打个离婚官司要多少钱?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是:1.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2.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吗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


·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


·工商措施商标侵权有哪些?
      工商措施商标侵权有哪些?一、工商措施商标侵权有哪些?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