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撤销权之诉裁定驳回是为什么?

撤销权之诉裁定驳回是为什么?现代社会,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是很常见的一种关系了,但是任何关系也都有可能分崩瓦解。债权人有留置权、撤销权等权利保障,关于撤销权之诉您是否清楚?法院申诉时可能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裁定驳回,这是为什么?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我们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对撤销之诉作出了专章规定。因此可以归纳出撤销之诉裁定驳回的几个原因:
  1、时效要件。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2、提起事由法定性。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3、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4、适格的原告。
  该第三人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两种。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其他规定
   一、判决结果。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诉,对判决结果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如遇再审的处理。
  原则上该诉并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下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亦不能一种程序达不到目的转而选择另一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至于先选择哪种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这些就是关于撤销权之诉裁定驳回的原因分析以及一些相关规定了,如果行使撤销权之诉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可能裁定驳回,此外时限问题也可能导致这种结果。撤销权裁定的驳回是不仅仅是根据时效这一个因素,还有其他的因素存在。上述就是为您进行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
      对于毒品犯罪,一般情况下在定罪的时候,对具体的毒品类型、数量是没有做出要求的。但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则必须考虑毒品的数量和类型才行。此时,......


·威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


·盗窃罪可以判管制吗,盗窃罪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要被判处刑罚,至于判处的刑罚就有很多种,拘役、有期徒刑,还可以判处罚金。有人问过我们,盗窃罪可不可以判处管制......


·无证驾驶被撞责任归谁能赔到钱
      无证驾驶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关系的。1.无证驾驶不是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按交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认定是怎么样的?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


·一、年加班费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年加班费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是什么?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资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未......


·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有哪些?1、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才可以使用,其他人使用都是属于侵权的行为。法律上有规定,若......


·怀孕了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怀孕了被公司辞退怎么办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


·夫妻分居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
      夫妻分居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分居自动离婚财产需要平均分配。1、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异地工作等......


·精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参考依据是什么
      精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参考依据是什么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