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前期物业合同业主毁约怎么赔偿

前期物业合同业主毁约怎么赔偿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2、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3、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二、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1、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4、定金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合同的类型有很多种,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合同是有效的,签订合同双方中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都是属于违约,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好,不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法律不参与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购买二手房时要审查什么事项
      购买二手房时要审查什么事项由于购买二手房要比购买新房复杂,由此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大多数是因为购买者在买房时为图省事、怕......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是什么?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是什么?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是什么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


·什么是租售同权
      什么是租售同权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开除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开除补偿标准是什么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以判缓刑吗
      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中,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有多种,就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以及死亡,针对不同的损害结果,实际的处罚不一样,自然有一些可能并不......


·销售劣质消防如何判刑?
      销售劣质消防如何判刑?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劳动者和社会关系起到了重大的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劳动者和社会关系起到了重大的保障作用。农民工作为一个社会较为特殊的群体,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


·单位犯罪刑法多少条是处罚原则?
      一、单位犯罪刑法多少条是处罚原则?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


·离婚后还能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吗
      一般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对财产问题做出处理,但有的时候可能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在离婚的当时没有对财产做出处理,那离婚后还能就财产问题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