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质押权不得占有改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质押权不得占有改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二、战有改定的物权效力范围内容有哪些?(一)得以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1、出卖人的债权人。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对于一般债权人言,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已经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时该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所有权人得直接支配该物,在请求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债权人不得为异议。但该物已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时,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则有不同意见。债权人所信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实有财产,债务人占有他人的物不应该包括在内。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2、不法行为人。《商法》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3、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被继承人财产上的负担也拘束继承人。因而所有权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继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4、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恶意从直接占有人受让物权并取得物的占有者,该转让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为无权转让,该第三人不得对所有权人主张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在于使第三人知晓该物权的变动,因而谨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的不当侵害。使外人知晓的方式,动产的交付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其于因交付公示之外,使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者,即使没有物的现实转移,也已具有公示所应有的功效——使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足以警醒第三人,使其为正常的交易。因而此时第三人没有保护的正当理由,不得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二)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取得所有权的人所有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归于该第三人而消灭,取得质权的人该所有权负有负担,该第三人行使质权变卖该动产时,所有人不得提出异议。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综合上面所说的,通过物权的交换是需要结合法律的流程来进行处理,质押权的转换如果是单纯的转让就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而不能通知占有改定的方式来进行实施,不然这种行为是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不同的物权是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劳动合同提前通知不续签补偿金有吗?
      劳动合同提前通知不续签补偿金有吗?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


·盗窃4000元拘留多久,规定是什么?
      一、盗窃4000元拘留多久,规定是什么?如果发生盗窃4000元一般会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湖北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有哪些要求
      在诉讼中、仲裁中,经过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作用重大所以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严格的要求,很多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要经过登记......


·加重情节与从重情节的有区别吗?
      加重情节与从重情节的有区别吗?一、加重情节与从重情节的有区别吗?有区别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


·职工工伤能提前退休吗?
      职工工伤能提前退休吗?只有工伤伤残等级达到一到四级的伤者职工才可以享受提前退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一、离婚了她会给抚养费吗?
      一、离婚了她会给抚养费吗?离婚了如果孩子判到自己这边,对方是必须支付抚养费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


·一、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是什么?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损伤参与度,是指在人身损害的案件中,由于损伤与疾病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机体结构破坏及功......


·犯罪嫌疑人涉嫌盗墓罪能取保候审吗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盗墓罪能取保候审吗?取保候审要看条件的,三年以下的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的。(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


·一、子女抚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子女抚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子女抚养法律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


·民法总则不可抗力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给对方造成的某些损失,是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的,因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