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老板工资欠钱不还怎么办辞职吗

老板工资欠钱不还怎么办辞职吗
  
  一、老板工资欠钱不还怎么办辞职吗
  
  可以直接离职,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欠债不还法律后果是什么
  
  欠款不还,这是借款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行为。对方如果逾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作出裁判。
  
  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对方执行判决书。但是如果对方是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话,那么此时就只能中止执行,待有偿还能力时,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赔偿的,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钱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特别重要的,没有钱是不可以生活的。借钱也是很常见的事情,虽然欠钱不还并不会因此去坐牢,但是会影响个人的征信,个人征信有问题的情况下,是不好办了贷款的,并且也会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是抚养人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是抚养人吗?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实监护人他就是不让人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教育事业一直是一个国家较为重视的行业,对相关教育违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罚。相关的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分为警告、责令停业、取消教师资格等......


·贵重物误作遗弃物被人捡去能要回来吗
      贵重物误作遗弃物被人捡去能要回来吗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实,不仅如此,如果是我们捡到了一些其他人的物品,拒不归还的话,是有可......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


·车被划了没有划痕险怎么办
      车被划了没有划痕险怎么办一、车被划了没有划痕险怎么办?可以报保险,用车损搞定。直接交给4S店或修理店,他们会给你处理,不用你自己报保险。二......


·虚开发票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在外购物时,一般情况下,都会收到服务人员提供的发票。发票与许多的作用,可以拿回公司报销,可以作为消费依据。而对于企业来说,发票与其税收有着密......


·小三有了孩子原配能告重婚吗?
      小三有了孩子原配能告重婚吗?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


·身份证丢了补办多少钱?
      身份证丢了补办多少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


·我们在现实的生活中
      我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工作和生活是我们主要的日常活动,但一旦生活发生了变化。不能按时上班,一日或者几日对自己和单位都造成不小的损失。那旷工辞退......


·职工下班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
      职工下班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一、职工下班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