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个人欠债离婚对方要承担吗?

个人欠债离婚对方要承担吗?这种情况对方是否承担看情况而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下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二、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个人欠债要看情况,如果是用于双方生活,属于共同债务的,离婚对方也要承担这笔债务,可以用共同财产偿还。而个人欠债用于个人挥霍的,不嫩认定共同债务,这样另一方没有承担的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侵占单位的财产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但是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


·还款协议书范本格式
      个人还款协议书格式一般如下所示:1、首先需要明确当事人双方信息,详细填写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等,根据双方需......


·奉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是怎样的?
      奉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是怎样的?当代社会,信息的公开化对于我国公众监督政府的工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事实上许多人......


·债务纠纷法院怎么处理 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债务纠纷法院怎么处理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债务纠纷可以说是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了,其中不仅会包括私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还会涉及到与银行、金融......


·犯罪人员羁押期间举报算立功吗
      犯罪人员羁押期间举报算立功吗按照举报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到基层法庭起诉吗
      可以的,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基层人民法院同......


·判五年最快几年出来
      如果没有减刑的话,刑期执行完一半之后可以假释。关于判五年最快几年出来是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在合同解除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主张呢?
      在合同解除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主张呢?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醉驾会被开除吗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醉驾会被开除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


·非法集资对会计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与过去非法集资常常出现在大中城市不同,目前的此类案件还会发生在一些公司中。因为一些主管人员法律观念的不足而将公司引上非法集资犯罪道路上的情况......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
      工作的过程中,由于不谨慎或者设备问题都会造成工伤,您受伤以后,一个是要及时治疗,再者就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为后期的赔偿作准备。您可以要求和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