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试用期员工

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试用期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试用期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专业技术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你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特 权,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提起离婚诉讼不能离婚的情况?
      提起离婚诉讼不能离婚的情况有哪些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


·财产险理赔怎么操作?
      财产险理赔怎么操作?为了保证财物的安全,不少当事人都会选择为自己的财物投保。那么,在保险物灭失或者损毁的时候,被保险人如何申请理赔呢?今天......


·撞了人之后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撞了人之后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驾驶车辆过程中撞了人之后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事故,还可能要承担刑......


·有哪些?
      有哪些情形属于开发商违约(一)逾期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交付房屋,这是目前存在的最普遍问题。很多购房者虽然明知开......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一般情况下,治安案件的类型较为简单,处理手段无非是警告、罚款和拘留。可办理刑事案件比办理治安案件要复杂的多。刑......


·乱砍乱伐会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乱砍乱伐会造成的后果是什么?乱砍乱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可能构成犯罪,会被法院判处刑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移送管辖处理的条件是什么?
      移送管辖处理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1、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在原合同的基础之上遵循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自愿对某一件事情或者某一约定共同达成统一意见、统一标准而签订......


·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步骤方法是什么?
      现如今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刑事诉讼,什么是审查起诉不是太了解。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刑事......


·现场交通违章如何处理流程
      现场记录的交通违章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1、违法当事人持现场单、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原件,去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银行开具的......


·二手房交易中款项的区分
      诚意金的交付意味着购房者对中介推荐的物业有购买意向,一方面是向卖方表示购买诚意,另一方面也为中介提供了与卖方谈判的砝码,对买卖的最终促成起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