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一、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函模板怎么写?

一、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函模板怎么写?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函某某业主贵我双方于某某某某月某某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贵方向我司购买房号为某某住宅,共计某某平方米,单价某某元每平方米,总价??????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作了明确约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之约定,贵方应及时足额支付房款,其中应于某某年????某某日之前支付?元,并于?年?月?日前支付余款。如果贵方逾期付款,我司有权按日向贵方收取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我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截至目前,贵司仍有??元房款尚未支付,也从未向我司提出任何合理理由。针对以上情况,我司多次通过函件、电话等形式催促贵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缴清费用,但贵方一直不予回应,亦未采取任何实质履约行为。综上所述,贵方已经明显违反合同约定,长期恶意拖欠房款的行为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鉴于我司多次催促均无实果,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以此函郑重告知贵方:自贵方收到本函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办理退房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我司保留追究贵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综上所述,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要尽快签订一份合同来规范各自权利义务。如果一方发生违约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发出一份终止合同通知函,阐述对方违约的事实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程序。如果对方收到终止函后不采取行为,作为维权的一方,还有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复婚后的财产算谁的
      复婚后的财产算谁的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


·商标代持合同是怎样的?
      公司或者企在经营的时候想要使自己的品牌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以及能够被所有人所熟知就必须申请独一无二的商标来区别于别的产品,但在实际经营的时候会......


·质押占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
      质押占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无效,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


·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
      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要分情况。只要证明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导致的受伤就算是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一、杭州社保补缴期间医保吗?
      一、杭州社保补缴期间医保吗?社保扣款后(比如9月开始参保,那要10月初扣款),扣款后就可以使用。之前的余额自动解封。补缴标准(一)由参保单位......


·随着我国的房价突飞猛涨,我国的房地产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一部分
      随着我国的房价突飞猛涨,我国的房地产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一部分,随之增长的就是租赁市场,我国的很多人租金都是自己的一大笔支出,而商业房租更是水......


·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规定是什么?
      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规定是什么?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被打后强迫写借条报警后多久可以做伤情鉴定
      被打后强迫写借条报警后多久可以做伤情鉴定?一般是24个小时之内就应该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非法集资企业行业常见的方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企业的名义进行的。不过,既然其本质是属于违法的,那么,必然就存在一定的漏洞。而且,我国司法机关其实对于非法集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委托方____......


·疑似病原携带者是否可以拒绝其回乡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