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一、拒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么?

一、拒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么?可以拒签,但是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如果快递单据上明确写着邮件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劳动者即便是拒签也应当知晓了该邮寄的主要内容,应当视为已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是送达方式之一,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恶意拒收法律文书,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邮寄送达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在法院文书送达过程中,已经有了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二、单位是否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综上所述,公司给员工办理好离职手续后,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个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执行。当然,这份证明最好亲自交给员工手续,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离职员工可以拒绝签收,但是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拒签也表示送达有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不能作为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什么
      不能作为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什么一、不能作为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什么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


·股份制公司法人担责规定是什么?
      股份制公司法人担责规定是什么?一、股份制公司法人担责规定是什么?股份制公司法人担责规定是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一般是不用承担责......


·合同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转让的特征是什么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的结果,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销售假药1000万判多久?
      销售假药1000万判多久?销售假药1000万判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销售假药1000万,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什么不同
      说到抢劫罪与抢夺罪,可能很多人都不能准确的区分这两个罪名。虽然他们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本质上来讲,存在的不同点还是比较多的。那到底抢劫罪与抢夺......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商品房工程在完成砌筑工序后,泥瓦工会进行抹灰工程。这项工程虽说对主体结构质量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如果有质量问题......


·参与但没打人是否寻衅滋事罪?
      参与但没打人是否寻衅滋事罪?一、参与但没打人是否寻衅滋事罪?1、参与但没打人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犯罪行为人怎样争取缓刑?
      很多犯罪行为人因为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被判处了刑罚,但是对于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所以这些犯罪行为人都会想尽办法,请律师,在......


·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普法脚步的加快,司法鉴定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相较于普通机构的鉴定,司法机构的鉴定结果更为权威,并且由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统一,且公开透......


·犯罪分子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在服刑的过程中,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实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那实际坐牢的时间就会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