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离婚房产计算公式有没有

离婚房产计算公式有没有
  
  没有计算公式,按照双方对错和法律规定来按比例分割离婚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1、房产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若男方购买房屋,登记为双方名字,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获得相当于房屋价值10%-50%的补偿。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已还贷款的一半及对应的房产增值价值。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房产增值部分分割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七种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综上所述,房产在离婚财产中最容易产生纠纷,其实法律上对房产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是婚前由个人出资所购买的房产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前由个人出资首付,婚后由夫妻双方承担还款的,那么房产中有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吸毒贩毒多少会判死刑?
      吸毒贩毒多少会判死刑?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超过1000克鸦片的可以被判处死刑;如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可以......


·悬赏广告是什么?
      悬赏广告是什么?一、悬赏广告是什么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


·怎样办理遗嘱 应该按照以下要求办理遗嘱:
      怎样办理遗嘱应该按照以下要求办理遗嘱:1、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


·检察院过六年又抗诉刑事案件合理吗?
      检察院过六年又抗诉刑事案件合理吗?一、检察院过六年又抗诉刑事案件合理吗?抗诉期限指的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定期限。中国《刑事诉讼......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求是什么?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求是什么?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借钱来解决自己遇到的突发问题,而有时候会出现比较复杂的互相欠债务情况,最后在还债的过程中......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一般就是指医院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某些行为不当而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后果的行为。这种医疗损害事件都会被要求进行赔偿,在法律......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法有几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可以采取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但是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合同,法律规定的签订方法是不同。那么您知道劳动合......


·关于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


·有限公司分公司入股有效吗?
      有限公司分公司入股有效吗?不可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


·男方不给抚养费要坐牢吗?
      男方不给抚养费要坐牢吗男方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不需要坐牢的。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


·工伤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工伤诉讼时效如何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