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是什么?


  一、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是什么?
  
  
  林业行政处罚条件主要行政处罚对象、执法范围、和职权和行政处罚的条例。
  
  
  ①执法范围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其它林业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②办案程序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办公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人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国家对于林业的保护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公民在行使相关社会活动是应当自觉维护周围的森林资源或者植被等。国有资源的范围是很大的,需要我国公民每一个人进行展开保护。若是构成相关法律的,将会按照林业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希望广大群众有所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一、抚养遗赠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哪个会更强?
      一、抚养遗赠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哪个会更强?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更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


·沈阳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沈阳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一、沈阳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


·学历公证多少钱?
      绝大部分的公正都要缴纳公正费的,学历的公证同样也少不了缴纳公证费。如果要问学历公证多少钱,能回答出来的人可能不是很多。对于急需学历公正的朋......


·标的额1万的诉讼费多少?
      标的额1万的诉讼费多少?一、标的额1万的诉讼费多少?标的额1万的诉讼费大概是50万元左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


·提供涉黄场所处罚
      属于容留他人卖淫。容留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该怎样认定交通肇事罪?驾驶员肇事车主有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以及交通肇事罪,这三者是很多人都区分不清楚的。其中交通肇事的严重程度往往是比交通事故大的,而在交通肇事的情况下,要是肇事者......


·吃饭吃到虫子赔偿标准是什么
      吃饭吃到虫子赔偿标准是什么外出消费的过程中,遇到那种卫生条件不好的餐馆,就有可能在饭菜里面发现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吃饭吃到虫子的情况,此时对......


·一、离婚过户按揭房产证怎么办?
      一、离婚过户按揭房产证怎么办?第一,准备材料。离婚房产过户材料包含: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


·怎样通过诉讼追讨欠债?
      怎样通过诉讼追讨欠债?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其中,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讨债是最有强制力的方式。从程序上来讲,债权人应当怎样通过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在工作中,员工和用人单位避免不了发生矛盾,当我们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解决这些争议。通常情形下,为了更......


·法律层面上强奸与通奸有什么不同
      法律层面上强奸与通奸有什么不同一、法律层面上强奸与通奸有什么不同?1、法律后果不同:强奸:违反国家法律。通奸:不违反国家法律2、定义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