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1、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毒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毒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毒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2、过失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
  
  3、过失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毒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毒罪的关键所在。
  
  综合上面所说的,投放危险物质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这也是严重的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不管过失投放还是有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且会根据事情的严重性来给予判刑,所以,危险的物品我们千万不要去触碰,这对于我们生命安全也是危害很大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离婚后其中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要还吗
      离婚后其中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要还吗夫妻共同债务主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了给家庭成员治病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种债......


·被丈夫殴打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为一些事情发生纠纷、矛盾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也有出现双方互相谩骂、责打的情况。要要是被丈夫殴打受伤的话,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妻子是......


·刑法中行贿罪由哪个部门受理立案?
      一、刑法中行贿罪的由哪个部门受理立案?由公安部门立案,行贿罪属于相对犯罪了,如果能找到受贿者,并有贿赂造成的违法后果一般比较容易立案。国家......


·用地名做商标是否侵权
      不会,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一般不算侵权,一般在商标中使用地名表现出使用目的、地理来源或者是公众不容易混淆等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如果是无......


·运输毒品罪未遂认定是怎样的
      运输毒品罪未遂认定是怎样的在我国,运输毒品是一大忌,只要被发现在运输毒品,就会被判运输毒品罪,但运输毒品罪可分为运输毒品罪既遂和运输毒品罪......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抓人吗?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抓人吗分情况。交警的职责是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认定交通事故,对车辆损失或者人身伤残进行评定,如果交警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


·事实劳动关系法的构成要件
      事实劳动关系法的构成要件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


·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
      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一、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如果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


·倾销是什么行为 倾销行为的表现特征是什么
      市场的竞争是很激烈的,但是有的时候一些竞争者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会进行恶性的竞争,甚至出现了倾销的行为,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不良影响,您可能都......


·债务清偿有几种途径 债务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事实上,我们在借款的时候只有做到了“好借好还”,别人才有可能会“再借不难”,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避免债务纠纷。那么,在法律上,债务清偿有几种......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律师能做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律师能做什么?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二)律师办理收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