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商业秘密罪辩护思路是什么?

商业秘密罪辩护思路是什么?商业秘密罪辩护思路是: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权利义务;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二、相关法律依据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疑是结果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的分水岭。何为重大损失,立法并没有作出解释。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诉: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重大损失应当仅限于经济损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事立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移植过来的,这表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均是一致的。因此,在刑事司法中,要充分运用民事、行政立法关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神,全面理解商业秘密的内涵。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分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新颖性”;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可称之为“价值性”和“实用性”;三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重大损失应当是对其价值性和实用性的损害,或者因此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被判处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在进行辩护时一般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从不构成商业秘密罪的角度出发陈述事实与理由,并且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的审理的角度申请从轻处罚。律师的辩护能够大大提高减刑的机率。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夜班津贴标准
      夜班津贴标准和加班工资?一、夜班津贴标准1、《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首先
      首先,这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你希望完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改签。但一般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就是这么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流程的,为了......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有哪些
      行贿罪共犯很多时候也就表现为为行贿受贿双方搭线牵桥,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这点上面与介绍贿赂罪的行为很像。但是总的来讲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之间......


·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大关注。因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核......


·离婚了监护权是怎样监护的
      离婚了监护权是怎样监护的?离婚后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双方都有监护权,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


·医疗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医疗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1、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


·婚后一方出资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出资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购买的房产资金来源如果属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


·如何杜绝食品安全问题
      如何杜绝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最让人困扰的问题之一,每年的315都会报道很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但是好像整治食品安全大多都只能依靠曝光......


·借款关系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规定什么?
      借款关系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规定是什么?借款关系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规定是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


·先期违约的法律定义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