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现实生活中

现实生活中,离婚是一件常见的问题,但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往往都会伴随着孩子财产的问题出现。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按时缴纳生活费用,不履行抚养义务屡见不鲜。双方由于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而产生的矛盾也是常见。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时候一般是依照以下三点来进行说明的: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双方父母的是负担能力,三是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抚养未成年儿童是每一个父母法定责任,任何不依法履行自己义务的父母,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每一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其抚养费用的支付也会有所不同。根据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夫妻双方在进行协议离婚之后,双方根据以下的原则进行支付抚养费用:1.
  有固定收入情况的,抚养费用应当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进行支付,如果是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可以适当的增加,但是增加的数额不能超过当事人的实际月收入的50%。2.
  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用的数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其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同时按照20%-30%进行扣除,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是不得超过当时的年收入的50%。3.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在面对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比例。比方说孩子的父亲由于自己身体缘故收入不高,属于特困户,此时,对于其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以适量的减少。反之,如果夫妻中一方属于高收入群体,孩子要进行出过留学时,可以适当的增加。同时我国对于抚养费支付方式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或者定期支付,特殊情况可以以物折抵(仅限于下落不明的一方)。1、一次性的给付:这种给付方式是夫妻双方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以及孩子未来的培养支出情况,予以一次性的抚养费的支付。当代社会,对于很多人来说,没有特别固定的工资,同时对于未来的生活没有一定确定性,此时通过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可以保障孩子未来一定时间的生活,因而为大多数人和法院所接受。2、定期支付:以每月或者每年一段的时间为单位,进行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整以及个人收入的增加,子女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因为为广大的人所认可。同时,一次性的给付和以物折抵都有一定的期限,以18周岁为界限进行计算。子女抚养费用发生效力之后,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比方说原定的抚养费用已经不足以支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A城原来每月100元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十年以后孩子16岁时,此时1000元都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而显然对于实际抚养一方来说是压力是很大的,此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抚养金的增加。另外是孩子发生某些不可预计的事件,子女患病,上学等一系列的回请,此时实际的需要已经超过了原定的数额,可以要求对方追加抚养费用。综合而言,对于抚养数额的具体确认需要综合的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而法庭在进行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从以上三点综合考虑,进行判决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一、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是多久?
      一、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是多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法院判刑会通知家属吗?
      法院判刑会通知家属吗判决后,法院没有义务通知家属,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执行刑罚时,......


·职工工作时间发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对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


·一、遗产继承的方式?
      一、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


·公路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公路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公路运输在运输领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法。现在一般商家和运输公司的合作关系都是长久性的,为了良好的维持这种合作关系,......


·公司法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是否有规定
      公司法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是否有规定一、公司法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是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一、 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
      一、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醉驾判缓刑后不用拘役。醉驾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后......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公诉词撰写需注意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等的犯罪。所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


·成立私募基金最低多少钱
      成立私募基金最低多少钱在实际生活中,相信您都公募基金有所了解,公募资金是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则是私募基金了。私募基金则是面......


·开庭审理后多久能宣判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开庭后多久宣判,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条件是什么,年限到期怎么办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条件是什么,年限到期怎么办国家土地采用的是国有制的方式进行使用权出售的,所以我们购买的并不是真正的土地,而是购买的土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