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逮捕了退回去侦查有次数限制吗?

一、逮捕了退回去侦查有次数限制吗?逮捕了退回去侦查有次数限制的,限制为两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久?补充的次数是多少?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了,在检察院接受调查的期间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进行最终的判决的是可以退回到下一级的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最多只能退回两次,并且两次的时间限制都是一个月,如果最终还是证据不足的,检察院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从批捕后到开庭多长时间?
      一、从批捕后到开庭多长时间?1、拘后侦查及报捕。(时限:3天至1个月)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机关报捕,可延长至7天,案情复杂的,......


·在我国传销集资诈骗怎么定罪
      在我国,现在的传销、集资诈骗愈加猖獗。很可能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人陷入传销或者集资诈骗的陷阱。这不仅给我们带来了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造成财产......


·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法律援助也应该能够算作司法建设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也是通过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已经发生......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特点有哪些?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多次会议的通过,该条列公布以来,影响了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使各......


·老赖欠钱2年9000不还怎么办?
      老赖欠钱2年9000不还怎么办?老赖欠钱2年9000不还若已经到了该债务的偿还期限的可提醒对方还款,若之后对方依旧不偿还债务的,可以用证人证言和手机信息......


·火电厂征地程序是什么?
      火电厂征地程序是什么?火电厂,是用火力发电的电厂。在用地归属属于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


·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可以分割吗?
      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可以分割吗?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是不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平等的分配,但个人债务,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一方债务一......


·我国拘留所看人多长时间?
      我国拘留所看人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所以就是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一、劳动合同法培训期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培训期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培训期作出任何的规定,培训期限由公司自己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1年应该怎样解释?
      您都知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两年,变成三年,但是可能不知道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身体受到伤害,不合格的商品,以及租金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2023年2月1日施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