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多个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能全注销吗

多个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能全注销吗多个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不能全注销。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灭的公司对外的债权与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积极财产(如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和消极财产(如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概括承受。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少企业选择合并,实现共同的发展需求,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在公司合并之前存在的债务债权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公司合并之后债权债务是不能进行注销的,是需要由合并的公司进行债务的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法院调解离婚后对于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法院调解离婚后对于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


·裁员赔偿款计算方法是什么?
      裁员赔偿款计算方法是什么?企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法定裁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大前提下,人们想要使用土地就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者合法使......


·继承权丧失种类具体有哪些
      继承权丧失种类具体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


·骑摩托车醉驾单方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骑摩托车醉驾单方事故应该怎么处理酒后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应当按照造成的后果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不少年轻男女在结婚之前都会先办理一个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做虽然可能伤害彼此的感情,但从长远来讲,却是可以较为有效的避免日......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一、借款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1、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资金的出借人来说,所出借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借......


·交通事故五保户可以赔偿多少钱?
      交通事故五保户可以赔偿多少钱?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和五保户无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价在日益增长,带来的后果就是很多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价在日益增长,带来的后果就是很多人买不起房,房屋是住人或存放东西的建筑物。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房屋就是人类生存的寄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是什么现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不能缺少高新技术企业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是具备创新和发展潜能的企业,比......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租赁给他人,出于交易的安全,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租赁给他人,出于交易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我国规定了一些不能进行租赁的房屋。那到底哪些房屋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