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一、一般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言之如下:
  1、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意思表示中含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这两个要素,因此而产生了三种学说。
  (1)“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内心意思为准。
  (2)“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外部表示为准。
  (3)“折衷主义”,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外部表示为例外,或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内心意思为例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应该属于“折衷主义”,即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内心意思为例外。与意思表示真实相对应的情形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又称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根据法律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
  (1)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乘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隐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订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而做出的表示是不真实的;
  (4)合同一方对合同存在无经验等情形而做出的对自己显失公平的表示,违背了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个意思表示也不真实。
  这些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是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是合同被撤销或被变更,并不完全都是无效合同,其中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放弃撤销权的,则使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特殊要件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则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方能生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对此<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我认为,对于此条解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办理批准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第二,办理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类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与物权变动相关的一些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则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3、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特别生效要件。例如,定金合同必须是在定金交付之后才能使合同生效。
  由此可见,一个合同若想要生效,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上文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否则,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都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这样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隐名股东能否申请查封股权?
      隐名股东能否申请查封股权?不能申请查封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股份进行保全;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现象突出,最为明显的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的设......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如今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虽然只有一天,但加上前后周末的调休,此时最少也是可以放假三天的,要是在这期间单位需要安排员......


·名誉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名誉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二、侵犯名......


·行贿罪情节严重的会如何判刑?
      一、行贿罪情节严重的会如何判刑?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如果造成“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


·假冒伪劣产品赔偿几倍?
      假冒伪劣产品赔偿几倍?一、假冒伪劣产品赔偿几倍?1、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前提首先,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


·判1缓1是刑事处罚吗
      是刑事处罚。简单的讲:判一缓一就是:一年的有期徒刑,先不执行,给一年的考验期。这一年时间如果无犯罪,表现良好的话,那一年有期就免了。最高人民......


·法律上对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样界定的?
      法律上对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样界定的?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


·代写遗嘱到公证处见证是否可以?
      代写遗嘱到公证处见证是否可以?一、代写遗嘱到公证处见证是否可以?代写遗嘱到公证处见证是可以的,法律当中规定代书遗嘱,如果去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别人欠钱不还跑了怎么办?
      别人欠钱不还跑了怎么办?别人欠钱不还跑了,那么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


·一、在我国交通事故人伤我怎么去交警队提车?
      一、在我国交通事故人伤我怎么去交警队提车?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