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
首先是怎么确定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由于原告住所地的不同,所属管辖的人民法院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双方的常住地和户口地有所不同,此时一般是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原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被告经常不在中国的领域内居住的,即被告方常旅居为国外。
(2)被告如果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一般是实际上失踪时间超过了2年,此时可以由法院宣告失踪。
(3)被告已经被劳动教育管理的,比方说收容教育。
(4)被告已经被判处实刑,且正在服刑的。
(5)被告已经被注销了城镇户口的。
在上述的相应情形中,我们可以说,由被告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如果发生恶劣下列情形的,适用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特别规定进行处理:
夫妻间由一方或者是双方都已经离开了住所地,且超过了1年。如果一方离开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由原告所属法院进行处理;双方均已经离开住所地一年了,此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没有的,由原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如果是属于军婚的:
管辖的人民法院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是由非军人对军人提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的军人时,此时由原告的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双方都是军人时,则在被告在常住地或者是被告所在的团以上的单位驻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现实生活中,我们还经常出现多种情况:
1.例如,原告,被告双方均已被撤,注销了城镇的户口,此时是由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如果是在国内结婚,但是在国外定居的华侨,离婚时,必须在婚姻缔结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不予受理时,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双方或者是一方最后居住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如果是离婚诉讼中,原被告一方旅居于国外,另一方居于国内。此时居住地为国内的一方所在常居地法院进行管辖。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是并没有定居的时候,一方如果向法院提出诉讼时,由原被告双方所在地任意一方的人民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起诉法院管辖相关资料,希望通过阅读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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