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界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其实都是有权的。而一般在解除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否则的话解除的一方就有可能违约,那么在解除之后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出租人,在解除租房合同的时候,法定的事由主要都是承租人有损害房屋或者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房屋租赁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租房期限,但有些人在租房的过程可能
      房屋租赁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租房期限,但有些人在租房的过程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想解除租房协议。那么,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能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吗?针对......


·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应该在哪里
      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应该在哪里女方户口可以单列,也可以继续留在原来的地方,也可以迁出。离婚后的户口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可以回迁户口,二是分户。离......


·减刑是不是必须交罚金
      关于罪犯的减刑问题,部分罪犯在获得减刑机会时会有一些罚金未交,那么想要获得减刑是不是必须交罚金才行?减刑与罚金无关,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的......


·债务人欠钱没借条不还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没借条不还怎么办一、债务人欠钱没借条不还怎么办?1、没有借条的,当事人可以搜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规定是怎样的?一、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规定是怎样的?根据规定若是犯罪未遂此时会受到的刑事处罚是比较轻的,认定犯罪未遂主要从......


·一、醉驾担保人期限是多久?
      一、醉驾担保人期限是多久醉驾担保人期限是犯罪行为发生后,到判决生效的这段时间。判决生效后,自动中止。撤销担保资格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终止。醉......


·当事人造假房产证贷款要判几年
      一,当事人造假房产证贷款要判几年以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


·补休还要付加班费吗
      有的单位在安排了员工加班之后,日后就对占用的休息休假时间安排补休。那安排补休还要付加班费吗?若还是要支付的话,那么此时该如何计算加班费呢?我......


·关于交通司法鉴定有效期限是多久?
      一、交通司法鉴定有效期限是多久?司法鉴定有效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庭辩论前做的鉴定都可以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


·夫妻还没离婚能分割财产吗?
      夫妻还没离婚能分割财产吗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


·民事上诉至二审什么时间开庭
      民事上诉至二审什么时间开庭正常情况下,3个月之内就会安排开庭时间的,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是二审终审制。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