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民事诉讼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而诉讼参与人有很多角色,原告被告是我们生活中常见可知的,而证人也是很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里,大多数诉讼现场都是需要证人的。那么什么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注意的?申请证人在出庭时是要在举证期限前申请,并且是要经过法院批准才可以出庭。
  
  一、民事诉讼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断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二、证人的种类
  
  1.自然人证人
  
  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2.单位证人
  
  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要求来制作单位的证明材料。我们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而不是应当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前面已经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五、证人签署保证书
  
  民事伪证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证人作证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对其形成心理强制,以预防伪证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捺印。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后果是,该证人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虽然这种保证并不能完全消除伪证行为,但是有利于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能够起到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的作用。
  
  六、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伪证行为,除对作伪证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何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民事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形同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伪证行为,而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并且伪证罪并非单位犯罪,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证人。《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罪名之中也没有能够对应规范民事伪证行为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衔接问题上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民事诉讼是民事官司,所以大多是较为平常的纠纷,但是也是需要注意一些常规性问题的,在申请证人时要注意期限,还有法院对证人进行的审查也是要非常注意的,证人是在案件审理能起到决定性的人物,所以一定是不能作假供词的,而且在法院提供假的供词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点是非常需要重要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集团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呢?
      集团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呢?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


·放弃继承在什么时候提出?
      放弃继承在什么时候提出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继承法......


·一般来说征收土地多少一亩?
      一般来说征收土地多少一亩?征地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都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其实很多的人关心征地问题主要关注的还是征地补偿的问题了,毕竟征地补偿......


·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办
      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做了具体的规范。根据《医疗......


·交通事故误工费金额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金额怎么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办五险一金需要什么
      我们知道,当我们进入企业工作的时候,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都会在我们通过实习期之后为我们购买五险或者五险一金,而购买五险一金是需要我们......


·一、离婚夫妻子女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夫妻子女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夫妻子女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夫妻离婚分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夫妻财产分割。有的家庭中......


·离婚时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是什么?(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教师醉驾被辞退合理吗?
      一、教师醉驾被辞退合理吗?合理,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


·强制辞退员工注意事项有哪些?
      强制辞退员工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强制辞退员工注意事项有哪些?强制辞退员工的,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


·近期,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近期,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一种由居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持有产权的住房新形式的登场,在这种形式下,居民只需要付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