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公司股东死亡后如何办理减资?

公司股东死亡后如何办理减资?
  
  一、公司股东死亡后如何办理减资?
  
  公司股东死亡,一般是不能够办理减资的。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资本过多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二、减资材料
  
  公司减资所需资料清单:
  
  1、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前期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报纸原件以及复印件
  
  7、减资前银行对账单
  
  8、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备注:复件材料都需加盖公司公章
  
  三、法定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变更登记。
  
  四、具体方法
  
  减少出资总额
  
  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减少各股东出资
  
  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五、登记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5、公司减资公告的格式及登报公告需要的材料 ××公司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减资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公司减资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
  
  对于公司减资一般是出现在公司出现负债严重或者是公司资本过大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工商部门提交减资申请。但是需要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向工商部门提出董事会决议之后,工商部门通过一定的审核就会批准减资请求,公司需要发布减资公告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当事人对二次司法鉴定不服怎么办?
      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申请二次鉴定的,等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后当事人仍对二次司法鉴定不服,这个时候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劳动仲裁要多久才会做出裁决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管是否受理,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者以答复。那么,在法律上,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间究竟是多久呢?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


·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您对于司法鉴定都应该很熟悉,在很多场合都有可能用到司法鉴定,而劳动能力的鉴定也是很常见的,鉴定一个职工的基本劳动能力的大小,司法鉴定和劳动能......


·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


·无偿合同均为单务合同吗?
      无偿合同均为单务合同吗?无偿合同并不全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


·婚后房屋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房屋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


·抵押未办理登记该怎么处理
      抵押未办理登记该怎么处理一、抵押未办理登记该怎么处理抵押合同以设立抵押权为目的。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1)诉讼地位平等......


·交通肇事中的责任分为哪几种
      交通肇事中的责任分为哪几种在交通肇事的情况下,肇事一方承担交通方面的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但除此之外,交通肇事中的责任还有哪些呢?相信在......


·协议离婚房屋变更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协议离婚房屋变更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流程如下:情况一:贷款未还清所需证件有:公证过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仲裁中又换房产归......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