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如何换押?

一、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如何换押?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二、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三、换押和通知程序
  
  
  (一)换押程序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程序
  
  
  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三)送达方式
  
  
  《换押证》和《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签收邮件时间为收案时间;传真送达的,应当随后将原件及时送达。
  
  
  综合上面所说的,换押是执法人员所拥有的权利,只要案件侦查到了一个阶段就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换押地方,因此,在换押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只有流程是合法的,那么才能更好的进行处理好所有的事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订立的离婚协议书有什么内容
      订立的离婚协议书有什么内容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


·间接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


·邮政方式算不算债权转让通知
      邮政方式算不算债权转让通知邮政方式书面通知算,但是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


·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应该去哪里办
      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应该去哪里办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


·婚后借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吗
      婚后借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一、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什么?1、知道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规范。通常中档轿车的日行驶路程应在150公里以内,但也有许多租借公......


·订立的口头遗嘱何时有效力 一、订立的口头遗嘱何时有效力?
      订立的口头遗嘱何时有效力一、订立的口头遗嘱何时有效力?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才有效力。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两种方法是什么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两种方法是什么?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都有哪些新要求?
      我们了解了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什么了,但是公司发行债券肯定是有监管机制的,那么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都有哪些新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债......


·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哪些
      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哪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