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吗?

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吗?
  
  一、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吗?
  
  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时效中止、中断以及演唱的相关规定,若是子建立经济合同关系时,有其他人作为担保,此时就不会导致时效中断。而需要时效延长的情形,也只会出现在由于不可抗力等的出现,导致有时效中止,才需要延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对滥伐林木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规定,如果满足,那么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滥伐林木罪,反之则不然。那您知道......


·抢劫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抢劫属于行为犯,即只要相应的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抢劫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其抢劫所得的数额又是如何计算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邮编......


·离婚后转移共同财产吗?
      离婚后转移共同财产吗?不可以,一方隐瞒另一方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暂时转移,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


·企业注册资本能变化么?
      企业注册资本能变化么?一、企业注册资本能变化么?公司注册资金可以进行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根......


·债务在法院起诉公司法人能更换吗
      债务在法院起诉公司法人能更换吗可以,公司的债务,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与您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即仍由公司承担责任。法......


·司法职员犯了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会大一些吗?
      一、司法职员犯了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会大一些吗?司法职员犯了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会大一些,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


·作为私企会辞退老员工吗?
      作为私企会辞退老员工吗?私人企业不可以随便开除一个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


·是否监护人不会被强制指定?
      是否监护人不会被强制指定?监护人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成长,所以在指定的监护人不想担任责任的时候是不会强制性要求其监护的。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


·构成感情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感情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构成感情诈骗罪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根本就不存在着情感诈骗的罪名规定,当然如果说要想构成诈骗罪的话,它是......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如何认定?很多情况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参与其中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有时可能是具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当事人进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