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犯罪既遂的四大类型是哪些

犯罪既遂的四大类型是哪些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二、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既遂是指一种犯罪形态,除此之外还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意味着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因此就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就应当根据构成的罪名量刑标准,区别不同的情节作出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专项诉讼代理合同应该怎么写?
      一、专项诉讼代理合同应该怎么写?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身份证号码:(自然人,留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自然人委托人或法人委托......


·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可立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


·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
      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一、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私人包工头欠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规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规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


·生育保险停缴多久失效
      生育险停缴三个月之后失效,如果停缴的三个月内,补齐生育险,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1、职工生育保险只要当事人在生育子女前,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拿多少钱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拿多少钱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拿多少钱1、实际工作时间应付的劳动报酬。2、超过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的双倍工......


·交通事故死一人判刑吗?
      交通事故死一人判刑吗(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放弃继承权需在什么时间段提出
      放弃继承权需在什么时间段提出一、放弃继承权需在什么时间段提出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有哪些惩罚?一、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有哪些惩罚?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的惩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一、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计算: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交通死亡民事诉讼请求的一般流程
      交通死亡民事诉讼请求的一般流程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