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的实现要件
存单质押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满而未获清偿时,有权处分质押标的即存单用以优先受偿的行为。存单质押的实现时存单质押的主要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帝1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单质押的实现,以及债权已届清偿期满而未获清偿为要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就允许质权人行使其存单质权,将损害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为债权人没有提前清偿债务的义务,所以债权已届清偿期满时质权行使的要件。当然已届清偿期并非质权行使的唯一要件,质权人保有存单,是构成存单质押实现的另一先决条件。同时还应注意到,质权人也可以紧急行使其存单质押。
二、存单质押的实现方法
1、在入质存单先到清偿期,而被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未届至的情况,如果存单到期权利人不予付款就会导致资金的暂时不能利用,而且金融机构也不会再按原利息计息,这样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对此情况,各国法律一律允许质权人可以就届期的证券债权请求应受的给付或者请求提存。在一般债权质押中,若遇到此情形,质权人只能请求提存而不能请求直接受偿,同时存单质押的行使以持有存单为必须,出质人不存有存单,因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而只能由持有存单的质权人来行使。总之质权人与出质人对存单的利益一致性,以及质权人对存单的持有,使其对先于届满清偿期的人入质存单债权的行使成为必要,而存单的无因性又行使存单债权成为必要和可能。
2、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入质的存单清偿期为届至时,债权人又不能履行其债务的,质权人怎样行使其权利呢?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但在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表明质权人只能等待。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存单质押实现的要件,对于质权人和债权人的职责,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同时我们也为您介绍了存单质押的实现的两种不同的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存单质押的实现方法也是不一样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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