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还需要办理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还需要办理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1、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第八十九条 公 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检察院已经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批复为不进行批捕的话,那么公安机关需要马上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如果不释放犯罪嫌疑人会被认为是超期拘留。但是公安机关可以秘密对其进行调查,并且可以对其一定的监视居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请律师打离婚官司要多少钱
      夫妻感情不和时,协议离婚是最快捷也是最方便的办法,但是很多时候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时,就只能请律师来打官司离婚了,很多人就问,请律师打离......


·离婚追抚养费立案期限是什么时候
      离婚的夫妻没有处理好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就匆忙的离了婚。到后来又继续追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处理不好申请法院立案,通过法律解决。但是需要在离婚追抚养......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与职责?
      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听起来很相似,其职责也大致相同,但是这两者就近有什么区别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指定监护人呢?下面我们将为您指出法定监护......


·2023年闯红灯扣12分吗?
      闯红灯扣12分吗不扣十二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情况驾驶员都会被扣掉6分。若出现直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


·夫妻在怀孕期离婚孩子归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夫妻在怀孕期离婚孩子归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


·一、房屋上的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认定的?
      一、房屋上的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认定的?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


·购房合同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如何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收费规定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收费规定专业债权债务律师的收费规定一、按标的额划分:1、标的额20万以内的北京的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是按照8000—15000收......


·电动车会被交警抓吗
      不会,只要不违反法律就不会被抓。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驾驶注意事项如下: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


·怀孕可以入职么,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
      在我国劳动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因此我们每个人都终将走入社会工作。个人选择什么样的工作与很多因素有关,诸如兴......


·没收财产由谁执行?
      没收财产由谁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之一,是指没收犯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