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成立累犯能不能判缓刑?

成立累犯能不能判缓刑关于累犯是不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问题,我们需要先来看一看什么是累犯。我们一般说的累犯就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因为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知道,衡量量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主要是通过是否会再次触犯刑法来体现。因此,累犯之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缓刑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对其采取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有可能适用缓刑。但累犯的犯罪行为人早已用其实际行动表明,对其适用缓刑是不可能避免新的社会危害的。所以我国刑法对累犯是禁止使用缓刑和假释的。二、累犯与再犯有什么区别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符合条件规定的犯罪分子,其实有很大可能被宣告缓刑,那么暂时就不需要实际执行刑罚。但是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除此之外,对于被判管制、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单独处附加刑的罪犯,由于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也是不能被判缓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租赁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租赁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刑事诉讼法审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的审判期限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案件的有效及时的审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参与到刑事的案件中,一定要明确了解审判期限......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等复议后处理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等复议后处理吗?交通事故赔偿不一定是等复议之后处理的,除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


·专利审查审查内容主要?
      专利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哪些一、专利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哪些(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法律规定网签备案去哪办理
      网签备案去哪办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


·企业征收土地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征收土地程序是怎样的?企业、政府都可以是征地的主体,但是企业征地时为了获取利润,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故而企业在征地前需要整理材料,向当地......


·一、出租人强行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否有规定?
      一、出租人强行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否有规定?出租人强行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没有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


·公司分立债务怎样分担,规定是什么?
      公司分立债务怎样分担,规定是什么?关于公司分立债务怎样分担的规定是: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预期违约违约金的内容
      预期违约违约金的内容违约的情况分很多种,但对于预期违约,不少朋友了解不多,甚至是不了解。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违约都是需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法......


·离婚之后女方户口怎么办
      离婚之后女方户口怎么办女方户口可以单列,也可以继续留在原来的地方,也可以迁出。离婚后的户口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可以回迁户口,二是分户。离婚后......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虽然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