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犯罪预备也属于犯罪,当事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处罚应当从轻。犯罪预备有主观和客观上的特征,主观上当事人要有犯罪的意向,客观上开始准备着手犯罪,比如准备犯罪工具、学习掌握犯罪技巧及跟踪受害人的行踪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自愿缴纳罚金辩护词如何写?
      一、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哪些?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依据他们在犯罪......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并且对于工作,并不是一个人一直去做一个工作的,经常会有人辞职。但是在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并不知......


·离婚后不要孩子抚养权违法吗?
      女性意识不断觉醒的同时,也伴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后,有些父母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争得面红耳赤,但有的父母出于经济能力和未来择偶的考虑,双方......


·男方有网贷信用卡赌债要起诉离婚需要一起还债吗?
      男方有网贷信用卡赌债要起诉离婚需要一起还债吗?一、男方有网贷信用卡赌债要起诉离婚需要一起还债吗?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需要偿还。根......


·税务执法玩忽职守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税务执法玩忽职守的处罚是怎么样的?一、税务执法玩忽职守的处罚是怎么样的?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如何收取?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如何收取?我们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往往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我们熟知的司法机构,往往您都会到人民......


·领失业金需要什么材料?
      一、领失业金需要什么材料办理失业保险需要的材料: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什么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如何辞职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如何辞职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员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是否需要通知
      一,员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是否需要通知不需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当......


·企业管理和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管理和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企业如果想要更长远的走下去,必定要有一个系统的管理手段来对员工进行一个系统管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公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