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诈骗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诈骗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1、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2、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3、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二、诈骗有什么刑事处罚(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是对他人公私财产的侵犯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诈骗行为都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这要考虑到诈骗的金额和情节才行,若没有达到规定的入罪标准,那么就只能认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能直接以诈骗犯罪论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购销合同金额怎么算?
      购销合同金额怎么算?购销合同在市场是以及很多交易中都是会被广泛的运用,很多的企业和公司以及个人都会经常遇到购销合同,法律对于购销合同有着相......


·网络诈骗报警立案流程是什么?
      网络诈骗报警立案流程是什么一、网络诈骗报警立案流程是什么1、报案流程:报警可以直接自己身处地方的公安部门。报案之后,抓获了嫌疑人,整个......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签订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确立契约关系最普遍的方式之一,而且这种方式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


·结婚证弄没了可以离婚吗
      可以。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


·侵占罪埋藏物司法解释是什么?
      侵占罪埋藏物司法解释是什么?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


·不符合逮捕条件能监视居住吗?
      一、不符合逮捕条件能监视居住吗?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是可以办理监视居住的,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


·拿到工伤鉴定后最迟要多久去理赔?
      拿到工伤鉴定后最迟要多久去理赔?拿到工伤鉴定后最迟要一个月内去理赔,因为一般情况下在进行一定的工伤鉴定完毕之后,有一个具体的伤残等级就会立即的......


·夫妻离婚后哪些财产不分
      夫妻离婚后哪些财产不分一、夫妻离婚后哪些财产不分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1、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


·遗产继承相关规定
      遗产继承相关规定前夫去世,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


·到期之后可以延长监视居住吗
      到期之后可以延长监视居住吗监视居住是不变期限,不可以延期。法律明确规定期限是六个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试用期可以辞职吗?
      试用期可以辞职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