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财产继承有第三顺序继承人吗

财产继承有第三顺序继承人吗没有,民法典中只有第二序位继承人。一般到了第二序位继承人就足够遗产的分配了,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生前可以留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捐赠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办理这类遗产时,应按照第一和第二继承人进行办理。如没有的,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这类人员的遗嘱或者捐赠办理。丧偶的儿媳在继承这类财产时,因赡养这类人员的父母,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办理这类继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企业并购的整合风险是什么?
      企业并购的整合风险是什么?一、企业并购的整合风险1、战略协同风险企业战略是企业根据对内外环境的各种制约因素、有利条件等方面的分析,从全局......


·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故意在超市摔倒,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没有责任,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起诉解决。一、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商场作为公共......


·居间合同不能撕毁吗?如何解决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不能撕毁吗?如何解决居间合同?一、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悔怎么办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


·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要是单位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话,此时员工是享有拒绝的权利,同时单位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加班就开除或者克扣其工资......


·一、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找劳动局可以吗?
      一、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找劳动局可以吗?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找劳动局是可以的,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


·辞退员工补偿金资料会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辞退员工补偿金资料会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一、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


·一、醉驾五年内可以申请驾照吗?
      一、醉驾五年内可以申请驾照吗?不可以的,要依法处理。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


·甘肃庆阳铁路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甘肃庆阳铁路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


·可撤销婚姻法条如何规定的?
      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时代。所以现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