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判完刑还可以监视居住吗

判完刑还可以监视居住吗?一般是不可以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判刑之后,要执行刑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监视居住和判刑的时间先后顺序不要颠倒,在监狱服刑的这段期间,也是狱管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等罪犯开始服刑的时候就会知道,一般都是在指定的时间做指定的事,但是监狱也会保障罪犯的正常休息时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在哪儿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在哪儿一、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在哪儿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


·灌南司法鉴定应该遵守的鉴定原则是什么?
      我国各地都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可以解决特殊的问题,同时为了更好的管理这些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我国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该遵守的......


·办理公证遗嘱要去哪公证处
      办理公证遗嘱要去哪公证处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我国规定醉驾一般多久移交到检察院?
      一、我国规定醉驾一般多久移交到检察院?醉驾案7日内侦结并移送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


·一、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有赔偿吗?
      一、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有赔偿吗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


·机动车牌照办理应该如何办理
      机动车牌照办理应该如何办理一、机动车牌照办理如何办理1、买保险(汽车合格证,发票,你的身份证),2、交购置税(发票,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


·有第三法定继承人顺序吗
      有第三法定继承人顺序吗?没有,民法典中只有第二序位继承人。一般到了第二序位继承人就足够遗产的分配了,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生前可以留遗嘱指定继......


·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


·什么是著作权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著作权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都是比较全面的,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与此同时,也对著作权的使用作出了一......


·股东大会可以推选股东代表吗?
      股东大会可以推选股东代表吗?股东大会可以推选股东代表参加;推选股东代表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代表需持有相关授权书或委托书履行......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法规是什么?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法规是什么?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法规是婚姻法还有就是民法通则以及具体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等,而涉及到一些财务方面的纠纷的时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