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偷税漏税后把法人变更谁承担责任

偷税漏税后把法人变更谁承担责任要看变更的时候没有签这些文件,如果是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了,那新法人承担。逃税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负责期间,新法定代表人无须承担个人责任,可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抗税的;(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如果偷税漏税发生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那对公司和前任法定代表人对会处罚,情节严重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对偷税漏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都会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偷税漏税后把法人变更的,如果签订了相关文件的那么新法人就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偷漏税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逃税是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的负责期间的,那么就应当追究原来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一、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


·民法典规定年满18岁还有监护人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规定满18岁还有监护人吗在民法典第十七条中有对应规定。一、民法典规定......


·重伤判几年赔偿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拖欠工资需要找那个部门
      公司拖欠工资需要找那个部门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是怎样的每年都会有大批的毕业生涌入社会,他们会根据学校提供的实习单位进入公司开始他们的实习生活,当然他们也会和公司签订......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


·宣传传销活动罪有哪些惩罚
      宣传传销活动罪有哪些惩罚我国《刑罚》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我国广东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得到了比较顺利的贯彻落实,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过渡的时期,而公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和城市风貌的建设社会伴随着经济体制过渡的这......


·故意杀人罪自首谅解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罪自首谅解均属于量刑情节。故意杀人罪自首谅解如何认定,主要关注的是自首与谅解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从轻减轻刑罚的法定情......


·离婚提出赔偿条件都?
      离婚提出赔偿条件都有哪些一、离婚提出赔偿条件都有哪些(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


·怎么在离婚后再争孩子的抚养权?
      怎么在离婚后再争孩子的抚养权?主要就是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进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