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不管是在什么时候

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生产需要而安排员工在休息休假的时间内加班的话,则此时就需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尤其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时候,涉及到的加班费标准较高,此时就很容易出现不给加班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的情况。那么要是国庆节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加班不给付加班费的:建议劳动者打电话给劳动监察大队,让他们来查处,劳动大队来人时,劳动者主动去举报,要求劳动大队作笔录,这样至少你可以证明你在此工作过,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我国国庆节一般都是放假7天,但其中通常前三天是按照法定节假日来进行计算的,而后面的4天往往就是属于公休日。也就是说即使在国庆节期间安排加班,此时也不是全部都要按照三倍标准来支付加班费,毕竟后面4天只有二倍的工资。而要是遇到国庆节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情况,此时建议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没签劳动合同超过三年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超过三年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超过1年,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构成累犯吗
      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构成累犯吗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超期羁押的种类形式有哪些
      超期羁押的种类形式有哪些一般在我国对于那些需要听候审理的犯人是会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但是羁押是有期限的,超过以后就属于超期羁押,下面您......


·工伤认定后收据不算报销范围吗?
      一、工伤认定后收据不算报销范围吗?认定后还需要鉴定,鉴定后报销需要咨询申报工伤的社保局,他们会提供具体资料清单。报销所需材料1、医疗......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是多少?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是多少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


·醉酒驾驶需要拘役吗
      需要。醉酒驾驶是拘役。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


·商标法中个人能不能注册商标
      商标法中个人能不能注册商标?个人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是要具备以下条件: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担责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担责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担责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


·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
      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是有赚有亏的时候,当然面临亏钱,一定要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应对,这样才能挺过难关,让公司得到更好的发......


·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会怎么处罚?
      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会怎么处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
      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一、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