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上交易也成为了人们的主要交易方式。正因为如此,让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借用第三方平台来误导群众,来实施诈骗。那么对于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的状况,国家会对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一、对于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与票据诈骗罪等的的界限
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2)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3)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五、与非罪
实践中,在区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时,主要注意从以下方面区分:
(1)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自己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以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所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不知道是伪造或变造的或者虽然明知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否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及其使用所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在金融活动中使用但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是在金融活动中使用而非法获取、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依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4项的规定是“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盗窃银行存单的定罪
如果银行存单是能够即时兑现的并且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而直接兑现的,则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盗窃银行存单后通过对银行存单予以变造而兑现的,则属于盗窃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牵连犯,应当按照刑法理论“从一重罪”的一般原则定罪处罚。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当我们在了解网络金融诈骗如何判刑之后,如果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需进行详细咨询的话,请委托律师进行办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离婚怎么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怎么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离婚怎么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
·与分公司签合同可以仲裁总公司吗?
与分公司签合同可以仲裁总公司吗与分公司签合同是可以仲裁总公司的,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到期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一般签约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对于时间工作比较长的员工,可能会签五年,那么如果合同到期了,员工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吗?根据有关的说法,合同到......
·一、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一、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1、不管有没有结婚证,亲生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权利2、总的来......
·工伤认定后能不能提前退休
工伤认定后能不能提前退休国家自从实行了工伤保险条例。就已经取消了工伤退休的规定,不论是几级工伤,都不能提前退休。工伤一到四级的,可以离开岗......
·一、合同到期公司未续签合同是否需要补偿?
一、合同到期公司未续签合同是否需要补偿?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刑事责任中的主刑有哪些
刑事责任中的主刑有哪些一、刑事责任中的主刑有哪些(一)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
·法律规定刑事申诉主体是谁
刑事申诉主体是谁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2、代理人或者......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