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什么是合同标的 、约定合同标的条款要注意什么

订立合同需要有主体、客体和标的,但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讲,可能并不了解什么是合同标的。这其实算是合同方面比较专业的一种术语了,而合同标的对应的就是合同标的额。而在约定合同标的条款的时候,也是有一些事项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下文中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二、约定合同标的条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 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彩电还是数字;是立式,还是卧式;以及尺寸大小等。如此才能使标的特定化。在阅读了上文之后,您应该清楚什么是合同标的了吧。这主要就是指合同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客体,也就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要是合同没有标的的话,则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既然合同都无法成立了,就不用说是否生效的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纪委检察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纪委检察院是一个重要的机关,重要的案件要送往纪委检察院检查,纪委检察院案件审查有着严格的程序。那么,纪委检察院办案程序分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


·审理时发现诉讼标的超出级别管辖怎么办
      审理时发现诉讼标的超出级别管辖怎么办一、审理时发现诉讼标的超出级别管辖怎么办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司法鉴定协议投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中心下达的鉴定结论不是协议书,鉴定的结果不存在跟当事人协商的这种性质,但是不排除司法鉴定机构在操作的过程当中有人为影响鉴定结论的这种......


·为什么是检察院批捕,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一、为什么是检察院批捕,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1.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2.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


·安全生产伤亡一人安监局罚款多少钱?
      安全生产伤亡一人安监局罚款多少钱?安全生产伤亡一人的至少二十万!具体请参照以下两条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汽车交强保险赔偿额是多少?
      汽车交强保险赔偿额是多少?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


·合同生效不具备条件能否生效?
      合同生效不具备条件能否生效?合同生效不具备条件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生效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缔约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才能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挪用资金,首先这个挪用就可以看出,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挪用就是使用不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挪用资金这个行为发生的主体一般是有一定的工作,并且本......


·一、离婚房子归孩子但贷款另一方不支付是否会坐牢?
      一、离婚房子归孩子但贷款另一方不支付是否会坐牢?欠款行为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涉及刑法,所以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以下情况:1、如......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如何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是生理性死亡的,但是也会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