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
一、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前述几起案件,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
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包括三类:
(1)与土地相连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3?地上堆放物。
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的物件应是指第2种情形,即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因此责任人应是该搁置物或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该责任人只能是惟一的,而楼上其他住户因不是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不可能是责任人。
从法院裁判的理由来看,将这些不是责任人的其他住户列为被告的原因除了查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外,还因为他们是该楼房的实际管理使用人。那么这个理由能否成立呢?从表面上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这些住户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均享有该楼房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是该楼房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但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的物件不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本身,而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因此只有一户住户对该物件享有所有权,实际管理使用该物件,而其他住户均对该物件无所有权,也不实际管理使用该物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中是严格区分开的,因此不能以这些住户是该建筑物的实际管理使用人就当然地认定他们也是该致害物件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故法院裁判将不是该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其他住户列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
从几起案件的法院裁判看,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之所以不能免责,是因为法院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理,认为楼上住户都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与该伤害事件无关的证据,都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因此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能否成立呢?有关这类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主要有:?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内容已见前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上面几项规定,第?1?种情形是实体法的规定,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倒置的是主观要件;第?2?和第?3?种情形是程序法上的规定,第?2?种情形规定倒置的是“侵权事实”。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究竟是指损害行为还是指全部构成要件,没有明确,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操作不统一;第?3?种情形是对第?2?种情形的具体化,两者具有承续的关系,它更加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仅限于主观要件,即加害人的过错,而其他法律要件仍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以及损害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只是主观要件即加害人的过错。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排除
判令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难以自圆其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定。那么法院裁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正确呢?笔者持否定意见。第一,从主体上讲,公平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高楼坠物伤害案件的加害人只有一户住户,因此说如果法院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只能在这一户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适用。第二,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而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要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要件上是互相排斥的。综上所述,关于以上案例以及关于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这一问题的相关资料,我们已经为您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在面临楼房高空坠物的责任的时候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听从相关专门机关的建议,通过这些建议来解决问题,如果说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通过我们网站在线联系律师,希望能给您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深圳高温费怎么发放?
国家规定高温补贴在每年夏季发放给劳动者,不过,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符合高温补贴的领取条件,只有户外工作温度超过35度、室内工作温度超过33度的劳动......
·买房有哪些陷阱,买房的陷阱有哪些
其实不管是购买什么东西,其中都是有可能存在陷阱的,尤其是在购买像房产这样比较贵重的物品时,当事人更要小心注意其中的一些陷阱了。一旦落入那么就......
·一、因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罚?
一、因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罚?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成因和各方在形成过程中的过错判定事故责任。闯红灯属于比较严重的过错,在定责中一般会占......
·合同到期续签函格式应怎么写?
合同到期续签函格式应怎么写?在生活中,如果双方订立了某种契约,就可能会签订合同,因此该契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对双方的行为都有......
·网贷催款人殴打欠款人犯法吗
网贷催款人殴打欠款人犯法吗?一、监管政策《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或提......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王??????,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市??区??路,身份证号码:?......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如何约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如何约定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民......
·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多少
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多少?在远洋运输过程中,由于距离很长,有时候难免因为种种因素导致商品的损坏。这个时候,货主会向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