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起诉离婚录音多久失效这个问题

起诉离婚录音多久失效这个问题,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没有时效规定。也就是说证据只要不被污染,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规定了案件的关联程度,录音用于在离婚诉讼时表作为证据一般没有失效一说,除非录音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或系伪造的。起诉离婚婚姻破裂的,需要继续收集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单独的录音证明效力并不是很强,除非是对方对此证据无异议或没有证据反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合法取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什么案件可以采用私自录音证据?1、债务纠纷;2、房产纠纷;3、离婚案件;4、行政机关违法执法的案件等。再离婚案件中,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呈堂来证明婚姻感情破裂,再离婚案件中最复杂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通过证据证明的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分到的财产会相对较少。提问起诉离婚录音多久失效答案是不会失效的,但是仅凭录音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力说服力没有达到证明事实的地步,所以找到其他证据佐证是最佳选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揭阳社会抚养费标准
      ?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一个好国家的未来,所以对子女如何出、抚养费抚养费应当由谁来出、社会抚养费应当交多少我国法律都有做出相当明确的规定。......


·外地买房算不算二套房异地购房算二套房。根据新的规定
      外地买房算不算二套房异地购房算二套房。根据新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认定二套房:1、借款人头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


·员工在疫情期间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员工在疫情期间被公司辞退合法吗?显然是不合法的,员工在疫情期间不可以被辞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


·侮辱算是侵犯了英雄烈士名誉权吗?
      侮辱算是侵犯了英雄烈士名誉权吗?是算的;名誉,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


·醉驾后交警队什么时间移交检察院根据我国国家的道路
      醉驾后交警队什么时间移交检察院根据我国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进行醉驾的执法人员将会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同时进行拘役以及罚......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哪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


·三个股东怎么分配股份
      三个股东怎么分配股份?三个股东分配股份的计算方法是:个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个人出资额÷三人出资总额×100%。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在对劳动者受伤的情况进行处理之前
      在对劳动者受伤的情况进行处理之前,需要先申请进行认定,看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如果认定是工伤事故的话,那之后就可以按照工伤事故来处理,受伤劳动者......


·股权出资的限制有哪些?
      第一种,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全体股东......


·一、临终老人口说遗嘱有用?
      一、临终老人口说遗嘱有用?口头遗嘱指的是在立遗嘱的人临终之前用语言所讲述的而不是同时纸质方式或者是其他方式记载表达的遗嘱。立遗嘱的人临终之前的......


·签劳动合同能否随时辞职
      签劳动合同能否随时辞职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