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土地使用权是40年届满之后怎么办?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故而公民是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除了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其他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的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40年届满之后怎么办?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能会向将土地转让,此时是否需要进行缴纳税额呢?
  一、土地使用权是40年届满之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
  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也有限定条件:
  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若原土地的使用权人不提出续期的请求,那么,国家机关就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时,是需要缴纳税额的,即使是住宅类型的房屋,虽然不需要按照规定,提出续期请求但是也需要缴纳税额。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赌债可以不还吗 是否可以不还赌债
      一、赌债可以不还吗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俗称赌债。赌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于“是赌债”负有举证义务,否则会被认定为“......


·民事诉讼再审庭审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再审庭审程序的内容有哪些?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与人的相处很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只能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是一个庄严的......


·怀孕期间产假工资怎么算?
      怀孕期间产假工资怎么算?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


·怎样解决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欠款纠纷是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而在发生欠款纠纷时,有些人会因气愤而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讨债手段,甚至可能会闹到派出所,这些做法都是不明......


·针纺织品购销分合同及台帐明细表
      针纺织品购销分合同  ┌──────┬───┐  │目录顺序号 │   │    └──────┴───┘                 ......


·盗窃有没有单位犯罪?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外出逛街时总会小心看住自己的手机钱包。因为小偷的无处不在,我们总是小心翼翼的保护着自己的财务。那么关于盗窃罪刑法是怎么判定......


·域名注册人能否阻止他人在商号中使用他的域名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检索,只要不与本区域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冲突,经县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专用权。而......


·有名合同类型有几种?
      有名合同类型有几种?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合同的签订在日常贸易中出现得十分频繁,随......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能取保吗?
      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能取保吗?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能取保,补充侦查主要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


·遗赠扶养协议抚养适用于什么法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出现老人无人抚养的情况,此时老人可以与其他人签订抚养协议,由他人承担一定的生养死葬责任,等老人去世之......


·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受到有关部门的惩罚,但是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但是不妨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