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您都知道的是,法院对于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通常都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的第一个就是判罪,第二个就是量刑。关于量刑我国存在着很多的种类制度,比如说有减刑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一、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 【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 【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二、第二节 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第十二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
  
  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
  
  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细则当中存在着一般的最基础的量刑标准,其次就是还有量刑的基准。必须要在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的法定幅度之内进行罪行的判定,当然存在着法定减刑情节也可以减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
      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


·房产证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可以分房子么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


·系列商标被抢注如何维权?
      系列商标被抢注如何维权?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


·学校要求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学校要求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学校一般不会要求劳动合同,要求三方协议1、学校毕业要劳动合同(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知名度)是不合法的,学生只......


·营改增后股权转让
      营改增后股权转让一、营改增后股权转让的纳税计算1、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


·校车超载怎么处罚?
      校车超载怎么处罚?校车安全是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校车超员是严重的一个违法行为,超载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孩子的安全问题是家长以及学校去共同保障......


·公司法解释二解读、适用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解释二解读、适用是怎么样的?在现实的诸多实践中,法律都会存在一定的限制,这时就需要法律解释来起作用。公司发也不例外。而公司法司法解释......


·减刑与假释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一、减刑与假释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


·一、临时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一、临时监护人是什么意思?临时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


·暴动越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是什么?
      暴动越狱罪情节特别严重会严重危害社会,后果十分严重,那是要强烈打击的、严厉制止的,暴动越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由于情况危急且过程非常复杂,自然是......


·行政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不是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