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私人借贷怎样才能避免发生纠纷

私人借贷是相对于银行借贷以及企业借贷而言的,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不过,私人借贷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也就容易发生纠纷,那么私人借贷怎样才能避免发生纠纷呢?对于私人借贷的当事人来说,如果私人借贷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私人借贷怎样才能避免发生纠纷
  私人借贷要避免或减少纠纷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第一、借贷要合法。出借人若明知借钱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借给别人属于非法借贷。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反而要受民事、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时间、还款时间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尽量避免“君子协定(口头协议)”,否则一旦一方否定,对方就难以举证。第三、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应及时起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诉诸法律,但此时往往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理想的办法是,当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使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间重新计算。”第四、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要求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做其保证人,数额较大的借贷还可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第五、有利息的借贷,其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私人借贷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私人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判决。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特殊途径是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判决的方式。1、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2、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3、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判决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要想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在借贷关系发生之时,就要注意签好借贷合同或者是写好借条,以书面的形式将借贷关系确定下来,并要保证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在借款用途以及借款利息的约定上都要合法,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如果发生了借贷纠纷,当事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解决,避免遭受损失。如果您不知道具体该如何解决,您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的意见,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离婚了结婚戒指该属于谁?
      离婚了结婚戒指该属于谁?一、离婚了结婚戒指该属于谁?离婚了结婚戒指不是属于共同的财产,由谁获得就该归属所有《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怎么赔偿
      由于在强奸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来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自然这就有可能造成被害女性人身的损害。此时认定构成强奸罪的,其实行为人不仅要......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一、《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是如何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是如何规定的?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非法集资对会计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与过去非法集资常常出现在大中城市不同,目前的此类案件还会发生在一些公司中。因为一些主管人员法律观念的不足而将公司引上非法集资犯罪道路上的情况......


·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要如何处理?
      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要如何处理?粗心大意是每个人都可能会犯的毛病,出借人在打借条时偶尔也会如此,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把该写进借条的内容给“丢”......


·收养关系自什么时候成立 一、收养关系自什么时候成立?
      收养关系自什么时候成立一、收养关系自什么时候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行为成立,不仅要求当事人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


·离婚财产清查的范围是什么
      离婚财产清查的范围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


·根据法律规定如何界定图片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如何界定图片侵权?一、根据法律规定如何界定图片侵权?根据法律规定界定图片侵权主要是看权利人是否同意。未经同意,上次使用的时候已......


·一、婚后继承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继承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对于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


·工伤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是怎样的?工伤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是享受我们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若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