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使用类型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一、中国土地使用类型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由于我国自然条件复杂,土地资源类型多样,经过几千年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了现今的各种多样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地资源利用类型一般分为耕地、林地、牧地、水域、城镇居民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用地(渠道、工矿、盐场等)以及冰川和永久积雪、石山、高寒荒漠、戈壁沙漠等。按《世界资源,1983》的可比资料,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土规模较大的国家相比,农业用地比重偏小 从土地利用类型的组合看,我国东南部与西北部差异显著,其界线大致北起大兴安岭,向西经河套平原、鄂尔多斯高原中部、宁夏盐池同心地区,再延伸到景泰、永登、湟水谷地,转向青藏高原东南缘。东南部是全国耕地、林地、淡水湖泊、外流水系等的集中分布区,耕地约占全国的90%,土地垦殖指数较高;西北部以牧业用地为主,80%的草地分布在西北半干旱、干旱地区,垦殖指数较低。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区分是以出让方式取得还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其转让条件有所不同: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所有的集体所有土地,原则是不允许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国家依法征用后,该土地的使用权才可有偿出让。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才取得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这件事情其实是有条件限制的,就比如说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限制条件就比较多,因为很有可能是首先得补交了土地出让金以后才能正常转让的。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中还包括集体土地性质的,那集体土地依法转让的关键就在于是转让给了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或者转让给其他人的话这中间要有这比城镇土地依法转让过多的程序。可以明确的告诉您的事,我们国家关于这个类型的分类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比如说分为林地、耕地等。除此之外,我们也给您介绍了一下土地使用权如果想要进行转让的话,应当经过哪些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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