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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

赠与合同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将名下的财产转给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如果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前,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给自己的父母或子女,这样的赠与合同可以生效吗?本文本站的我们就对“离婚前补签赠与合同有效吗?”这一问题给您作出明确地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前补签赠与合同有效吗?
  
  什么是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您应该了解到离婚前的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实际利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时,应该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协商,避免产生隐瞒财产以及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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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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