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我国已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单位用人行为和劳

我国已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单位用人行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劳动报酬之外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有相关明确规定,虽然各地缴纳政策略有不同,但都在法律规章约束下开展实施工作,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未能按规章办事,在劳动者离职期间不予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合法吗?我们就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离职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另,在劳动法中涉及其他与社保有关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已经知道劳动合同法离职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即明确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中需要有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有效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督查,所以劳动者求职中或工作中应该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确保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区别是什么?
      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区别是什么?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区别在于能否拿到补偿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劳动者而言,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最大的区别......


·婚姻纠纷引发犯罪中止的后果是什么?
      婚姻纠纷引发犯罪中止的后果是什么?婚姻纠纷引发犯罪中止的后果是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


·法官和律师的回避规定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法官和律师的回避规定的情形一般有哪些?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


·合同法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合同法抗辩权包括哪几种?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就应该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合同当事人也享有各项权利,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彩礼返还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当今社会很多地方都还沿袭着彩礼的习俗,也就是男方去女方家提亲时,必须要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以表诚意,但是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男方给付......


·基本上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住的地方,当我们不愿意作为租客时就需
      基本上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住的地方,当我们不愿意作为租客时就需要自己买房。但是,也并非每一个人都有足够多的资金一次性付清房屋买卖的所有资金,这......


·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内容?
      租房过程中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是必然的,租赁合同除了能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外,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还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这个房屋租赁合同有......


·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者是谁?
      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者是谁?一、股权转让后债务由谁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间接故意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为犯罪行为,并且属于故意犯罪。而与故意犯罪行为相对应的还有间接故意犯罪,那么间接......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一、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起诉未婚生子抚养费程序及费用是怎么样的?
      起诉未婚生子抚养费程序及费用是怎么样的?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具体金额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应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