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幸的遇到了交通事故
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对误工费提出上诉起诉的是谁?
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这是交法所规定的。
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包括哪些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证明误工费需要的证据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从上诉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对误工费提出上诉起诉的是肇事者和肇事者的保险公司,因为二者是对自己进行赔偿的人。在提出误工费的时候,我们需要提供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间。如果您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在辽宁工伤认定容易吗?
辽宁省有很多重工业企业,在这些企业上班的职工,有时候会面临安全事故的威胁。职工一旦受伤,在得到治疗的同时,应该尽快申请工伤认定。按道理企业应......
·不知情高管非法集资会被判刑吗?
一、不知情高管非法集资会被判刑吗非法集资在实务中具体罪名一般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者刑期差距较大,非吸中如果是单位非法吸收40......
·十年已上的员工辞退怎么补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企业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
·专利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哪里?
专利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哪里?一、专利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哪里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
·债务人欠钱不还要怎么提起诉讼
债务人欠钱不还要怎么提起诉讼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欠着别人钱但是又不按时还钱的人有不少。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债......
·继承房产几年可以买卖?
继承房产几年可以买卖?继承人继承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没有时间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教唆他人犯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教唆他人犯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一、教唆他人犯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
·婚姻无效案件离我国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在我国有一些法律意识比较欠缺的地方,多数公民都不知道在婚姻关系当中有一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即使到现在为止,我有一些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在结......
·专利律师咨询费是多少?
专利律师咨询费是多少?一、专利律师咨询费是多少?一般按照案件难易程度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而定,律师代理费都是有标准的,不过每一个地方的标准......